论坛广播台
广播台右侧结束

主题: 牛奶投毒事件

  • jsxdgk518
楼主回复
  • 阅读:594
  • 回复:1
  • 发表于:2011/4/14 13:38:22
  • 来自:江苏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东台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12日警方通报了“4·7投毒”案的案情,众多人民网的网友在看过报道之后留言喊杀投毒者。据悉,该案中中有3名婴幼儿死亡。记者采访了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张燕生、许昔龙对该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和刑事处理方面进行了解读。 
  针对该案的刑事如何判罚,成为网友们关注的焦点。很多网友留言对这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表示愤慨,甚至喊“杀”。根据警方的通报,目前,吴某、马某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投放危险物质罪”如何判罚?许昔龙律师介绍,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涉及包括投毒在内的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投毒”是指向公共饮用、食用的水源、食品或者牲畜、禽类的饮水池、饮料等投放能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毒物的行为,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既遂。 
  许律师还强调,犯本罪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有判死刑的可能性。” 
  张燕生律师介绍,根据案情,此案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不仅致人死亡,而且是三名婴儿。“如果证据确凿,确实是现在警方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所为,可以说死不足惜。但是,刑事案件的判罚,不仅要考虑行为后果,还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对行为后果的预知。”张燕生律师强调,在这起“投放危险物质罪”中,被投放的“亚硝酸盐”是一种“肉类制品中允许作为发色剂限量使用”的添加剂,“那这种行为与投放敌敌畏、砒霜是有区别的。我想,这在量刑中,法官是应该考虑他们是否了解亚硝酸盐的毒性,对这种行为的后果应不应该有预知。”
  
  • 孤岛阳光
  • 发表于:2011/4/14 13:38:51
  • 来自:江苏
  1. 沙发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太过份了
(0)
(0)
  
帖子已过去太久远了,不再提供回复功能,请勿尝试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