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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公告]东台市2010年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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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0/6/27 4: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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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台市教育局

2010年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简章

 
根据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现就招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岗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学校40所,计划招聘100人。各单位招聘学科和人数见《2010年东台市中小学公开招聘教师计划一览表》。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为30周岁以下(1980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往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含已在本市公办学校就业的毕业生),东台市生源(已婚入本市并落户的外地生源不受生源地限制)。

师范类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年龄适当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75年7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生源地不受限制。

(二)招聘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综合素质优良。

2、热爱教师职业,热爱学生。

3、身体健康。

4、具体岗位要求:

①小学(含幼教)师资岗位

大专及其以上学历;普通话达到二等乙级标准,其中,语文、幼教师资必须达到二等甲级标准;专业对口(小学教育专业可任选小学一门学科;幼教师资要求幼教类、音乐类专业毕业);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②中学师资岗位

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具有学士及其以上学位,普通话达到二等乙级标准,其中,语文学科必须达到二等甲级标准;专业对口;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③职教(含电大)专业课师资岗位

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具有学士及其以上学位;专业对口;非师范类毕业生教师资格证书暂不作要求。

三、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2010年7月6日—9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报名地点:东台市教育局人事科。联系人:季方成。

2、报名要求:往届毕业生持身份证、报到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证书等;应届毕业生持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报到证,普通话证书,学校暂未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报到证的须持学生证、《2010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报名需要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所有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报名时如实填写《东台市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报名表》(一式两份),缴纳近期免冠同底2寸照片3张;报名费90元。

报名结束后,非紧缺专业报名人数与招聘岗位数达不到3:1比例的相应核减招聘计划,直至取消该岗位。紧缺专业报名人数与招聘岗位数达不到3:1比例的,根据报名情况,开考比例可放宽到2:1,仍达不到2:1的相应核减招聘计划,直至取消该岗位。报考被取消岗位的人员,可重新补报其它符合条件岗位,补报名时间为2010年7月10日上午8:00-12:00。

四、考试方式、内容和实施办法

考试方式包括专业知识笔试和面试。

笔试时间为2010年7月15日,笔试地点见准考证。考生7月11日凭身份证到市教育局人事科领取准考证。

笔试内容为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和学科专业知识两部分,总分150分(教育基础理论30分,学科专业知识120分),合格标准为90分。职教(含电大)专业课师资不考教育基础理论,只考学科专业知识,总分150分,合格标准为90分。

面试内容为专业技能及业务素质考核,采用上课(微型课、片段课)、专业技能展示等形式,总分为100分,合格标准为60分。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实施办法:笔试结束后,在笔试合格考生中根据幼儿园、小学、普通中学、职业高中每个具体学科岗位招聘计划数,按不高于3:1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面试对象。不足3:1的则按笔试实际合格人数进行面试。如有放弃面试的,不予递补。

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和面试的合格成绩合计成总成绩。

应聘研究生专项计划的考生不参加统一组织的笔试。报名者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直接接受相关考核,考核时间、方法另行通知。

五、体检

分学科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具体学科岗位招聘计划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总成绩相同,笔试成绩高者优先。体检按照《江苏省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遇有体检不合格的,实行依次递补。

六、公开选岗

在体检合格考生中,分学科和层次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岗。总成绩相同,笔试成绩高者优先选岗。

七、聘用

拟聘用人员公示七天。被聘用人员于2010年8月10日至15日凭《录用通知书》到东台市教育局人事科办理聘用手续。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报到时应届生还须按招聘条件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报到证和教师资格证书,否则不予聘用。

八、组织监督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招聘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招聘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共同组织实施。市纪委、监察局全程监督。

本简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515-85212617、85212748。

监督电话:0515-89560712。


                                 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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