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电动摩托车
通行管理的通告
为方便全市群众出行,优化道路通行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可以在全市道路通行,中心城区禁止电动三轮摩托车通行(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除外)。
二、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和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在城区道路(中心城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和西溪景区所辖区域道路)和集镇路段通行时,应当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城区道路和集镇路段以外的道路通行的,可以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应当靠右通行。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时,应当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
三、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应当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四、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应当依法取得准驾车型代号为F、E、D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并保持机动车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驾驶、乘坐电动摩托车应当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
六、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不得违反规定拆除、改装原车装置,不得安装或者使用强光灯、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其他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七、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建议置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电动摩托车;建议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取得电动摩托车驾驶资质的人员,置换或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八、本通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东台市公安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