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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请转扩!液化气钢瓶置换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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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8/26 15: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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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

液化气钢瓶置换工作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江苏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扎实推进瓶装液化气配送、安检和用户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盐城市全面提升城镇燃气行业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部署,经研究决定用半年时间在全市开展液化气钢瓶置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液化气充装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只能配送本单位自有的气瓶,不得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对目前用户所持有的气瓶,由企业以一定价格回收后按规定处理,并另行租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供用户使用。各企业负责气瓶回收、赋码、登记建档、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和报废处理。

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集中置换期;2024年元月1日至2月28日为置换扫尾期。

二、液化气钢瓶置换的气瓶回收价格,由企业和用户自行协商确定,具体可以参考液化气钢瓶现行市场价格水平、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年平均折旧法计算(15kg/瓶150元/只,50kg/瓶500元/只)×(1-实际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2年)。

企业为用户提供气瓶租赁服务的,租金和押金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租金可以参考液化气钢瓶现行市场价格水平、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协商,如(15kg钢瓶150元/只)÷(最长使用年限12年)。押金可以参考目前市场购买价(如15kg钢瓶约150元/只,50kg钢瓶约500元/只,15kg智能角阀钢瓶约170元/只)进行协商。企业对其自有气瓶的租金、押金应当统一标准,明码标价,并遵守其自愿作出的各项承诺。用户退还气瓶的,企业应当足额返还押金。企业负责对用户租赁使用的气瓶进行定期检修、维护,用户应遵守相关安全使用规定。因用户违规操作、不正常使用造成气瓶损毁的,用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费用可直接在押金中扣减。

三、各企业在实施气瓶产权转移工作前,应升级“瓶安到家”企业版,并新购足量的自有钢瓶,满足置换需求。各企业在办理气瓶置换工作中,应逐瓶登记钢瓶瓶号,实质进行收购或以抵扣钢瓶使用押金方式进行,完成收购登记确认书,对置换完成的钢瓶(注明瓶号等信息)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并在充装系统中修改气瓶信息时,提交置换的必备附件材料,勾选所有权项进行赋码,保证钢瓶编码与充装二维码一一对应,并可在钢瓶上刊刻企业标记。钢瓶编码模糊无法辨认的,按报废瓶处理。严禁虚假收购或未完成实质收购,虚假勾选赋码。各企业应与最终实际用气户签订钢瓶租赁使用协议,同步签订供用气合同,完善用户信息登记管理,严禁代签。

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集中置换期间对各企业置换产权钢瓶按1000只/批,在系统中作批量绑定审核;在置换扫尾期和今后新增时,按200只/批作批量审核绑定。对钢瓶瓶号模糊的钢瓶不进行审核绑定。

五、各地住建部门应加强各企业配送管理。各企业在配送企业自有钢瓶时,应完善出库记录,在系统内记载各送气工配送瓶数、瓶号,督促送气工执行配送时登记配送至用户的瓶号、确保每只钢瓶去向可溯源。无充装记录或充装记录不规范的,一律不允许配送。

六、为保证气瓶置换工作顺利进行,各企业所属镇(街)在集中置换期间应派出专人驻站值守,督促置换工作规范开展;各地住建部门应加强对各企业气瓶置换工作的检查,核实收购登记确认书、钢瓶租赁使用协议、资产入账情况等;市住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抽查。

七、各地公安部门对扰乱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等行为,及时出警处置。

八、从集中置换开始之日起,严格执行《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企业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充装非自有钢瓶的将严格依法查处,涉事送气工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相关收费不溯及以往。

特此通告。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盐城市公安局

202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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