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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曝光!盐城多家公司被处罚!

  • 你真逗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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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7/29 15:43:57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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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的要求,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现公布第二批今年以来全市查处的4起动火作业典型案例,提醒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意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动火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案例一





  2023年3月15日,根据12350安全生产热线平台举报信息,建湖县应急管理局联合上冈镇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信访举报问题进行核查,发现建湖县上冈镇某机械加工部在江苏某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包加工业务时,该加工部员工郭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正在进行焊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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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建湖县上冈镇某机械加工部作出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5月16日,东台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阀门(东台)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焊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陈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判定情形。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公司作出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6月7日,响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盐城某科技制造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张某某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未按期复审上岗作业。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判定情形。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公司作出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4月26日,滨海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盐城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对江苏某农化公司36车间北侧管廊进行检修作业中,未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违规组织薛某、高某两名作业人员用手工锯切割金属管道,作业现场未开具动火作业票,未见票证监护人在现场进行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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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公司作出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源:盐城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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