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食盐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食盐安全,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和省、盐城市关于食盐专营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列文件,通告如下:
1、凡是在我市境内开展经营食盐业务的企业,自即日起,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报送至东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推进科。
2、在我市开展跨省经营的,须在首次报送时提供食盐定点企业证书、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以及食盐经营方式说明、经营场所及仓库详细地址等信息。报送的所有材料均需加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印章,说明复印件与原件无误。
4、为进一步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做好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信息公示,请有未加碘食盐销售的企业于5月22日前将东台市辖区内销售网点信息报至我局。
5、首次报送事项内容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向东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告知变更情况。联系电话:0515-89560212、0515-85256695。
特此通告。
东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