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4日,东台市消费者赵某在某饭店预定8人用餐,饭店负责人为其制定了最低消费158元每客的菜单,后实际用餐人数是6人,并减少了两个菜品。结账时,饭店负责人表示实际用餐人数比预定的少了2人,实际消费数额未达到包间“最低消费”标准,依然按预定的8客、每客158元价款收费,合计收费1264元。
赵某向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投诉后,执法人员对投诉情况进行了调查。饭店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且诱导消费者为了满足“最低消费”而超量点餐,涉嫌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因饭店系初次违法,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饭店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通知书》,责令饭店进行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饭店负责人认识到其行为不当立即整改,退还赵某500元价款,并承诺不会再发生类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