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包括泔水油、地沟油在内的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