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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东台最新土地征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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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3/4 17: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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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

东台市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公布《开发区峰峰路以东区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并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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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具体内容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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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峰峰路以东区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要求,市人民政府拟对开发区峰峰路以东区域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该地块征收范围为:详见开发区峰峰路以东区域房屋征收红线图。

该区域房屋建筑面积约450000㎡,非住宅用房约36户。

二、征收当事人及征收单位

征收部门: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单位:江苏东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服务单位:

东台市利民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东台市亨达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东台市政诚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征收期限及签约期限

征收期限: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至房屋征收实施结束。

协议期限:征收部门现场公告确定的期限为准。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省政府《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盐城市政府《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1〕210号)、《东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东政发〔2011〕53号)、《东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东政发〔2012〕43号)、《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东政规发〔2016〕1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规定。

五、征收评估

1、评估机构的确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省政府《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评估结果:房地产估价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

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3日。公示期间,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说明解释,对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进行更正。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估价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4、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原评估报告进行复核。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盐城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5、被征收人应当协助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如实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

六、征收补偿

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市场价评估确定。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合法土地使用权补偿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征收人还应就搬迁及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奖励等项目进行补偿补助。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建筑的建筑物、附属物,突击装饰装潢部分、突击移植的果树苗木部分不得评估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计算平均效益应当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屋征收决定前3年的企业所得税平均数3倍计算。

对无法以所得税计算的,停产停业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的3%计算。

结合实际情况,非住宅停产停业期限参考国家规定小、中、大企业规模建设周期,原则上分别按12、15、18个月计算。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征收房屋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件,或村组土地租赁合同;(2)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3)确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

3、设备设施补偿:对可移动的生产机器设备设施给予搬迁补偿。考虑到企业征收补偿方式均为货币补偿、企业主自行对生产机器设备设施进行处置等原因,搬迁补偿按生产机器设备设施重置价结合成新的30%标准执行。搬迁补偿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生产机器设备设施数量应由企业提供购买的合同票据;不能提供相关合同票据的,确属于企业正常生产机器设备设施,由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并在征收工作组成员、评估人员现场判断后认定。

(二)非住宅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企业符合条件的,确需异地重建的,按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有关规定办理。

七、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及用途

被征收房屋权属和建筑面积及用途依据《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准。

八、有关补助、补偿标准

1、奖励标准实行货币补偿,除房屋评估价值外,另给予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5%一次性奖励补助。

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元/㎡(征收责任部门可根据情况,确定奖励时间段及奖励标准)的奖励,逾期不计发奖金。

2、搬迁补助仓库、生产及营业用房15元/㎡(不得与设备设施搬迁重复补偿)。

九、房屋征收有关税收规定

1、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被征收人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征收补偿款的,超过部分依法征收契税。

十、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征收

补偿协议订立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十一、其他事项

1、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如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2、被征收人搬迁交房须经区域指挥部验收,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已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同时扣除被拆除已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补偿费。

3、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4、依法确定有施工资质和有丰富拆房经验的拆房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房屋拆除施工安全。严格按照东台市城市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房屋拆除工程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东城指办发〔2018]5号)的要求,做好征收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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