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毒品原植物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3.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2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