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拥有两辆以上(含)生活用汽车,或有一辆价值较高的生活用汽车(最高价值不得超过年低保标准10倍);
2.房产:非因拆迁原因,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或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申请之前一年内或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
3.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4.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
(二)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三)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
(七)当地规定不得认定为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其他情形。
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家庭或个人不能纳入。
1. 非因拆迁原因,有两套以上(不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2. 有两辆以上(含两辆)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或有一辆购买价格超过 20 万元的生活用机动车辆;
3. 人均金融资产高于当地同期 10 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 20 万元(含 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