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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东台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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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9/13 15: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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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就业援助政策,加大就业帮扶力度,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充分发挥补贴资金对稳就业工作的促进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苏政办发〔2021〕13号)和《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9〕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的界定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按《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东人社发〔2020〕121号)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和外省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必须由劳动者本人提出并办理。

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范围内。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参保手续。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外省贫困劳动力实现灵活就业登记后(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外省贫困劳动力,在本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外省贫困劳动力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享受到法定退休时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提前退休的,以实际退休时间作为享受补贴截止时间;延迟退休的,以法定退休时间作为享受补贴截止时间,延迟退休期间不再继续享受补贴。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被单位吸纳就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视同为稳定就业)的,可将其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于当月的25日前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当地扶贫部门出具的扶贫系统截图(外省贫困劳动力提供)到辖区所在社区(村)人社基层平台填写《东台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东台市灵活就业承诺书(见附件8),或通过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进行自主申报,以上材料均需要扫描上传。

4.申请补贴材料经社区(村)人社基层平台初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定期整理汇总(录入信息)后报至上一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集中审核,镇区(街道)人社工作机构复核后,提交市人社部门进行审核,经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程序提交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审批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三、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单位(企业)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外省贫困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对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外省贫困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按其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用人单位于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外省贫困劳动力当月25日前,携本企业开户银行账号,及当年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外省贫困劳动力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就业创业证》和当地扶贫部门出具的扶贫系统截图(外省贫困劳动力提供)等材料,到单位所属镇区(街道)人社工作机构填写《东台市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东台市企业(单位)招用重点群体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见附件3)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见附件6),或通过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办理申报手续,以上材料均需要扫描上传。

4. 申请材料经所属镇区(街道)人社工作机构初审后,集中上报市人社部门审核。经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程序提交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审批后,按规定将符合条件人员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5.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串通,通过解除劳动合同后短期内再次录用的方式套取社会保险补贴。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在6个月内又再次吸纳其就业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须提供退工停保花名册、解除合同证明、经济补偿金支付凭证等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材料,及劳动者本人情况说明。

四、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1.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用人单位实际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于当月20日前,携安置人员居民身份证到单位所属镇区(街道)人社工作机构填写《东台市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东台市企业(单位)招用重点群体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见附件3)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见附件6)或通过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办理申报手续,以上材料均需要扫描上传。

4.申请材料经所属镇区(街道)人社工作机构初审后,集中上报市人社部门审核。经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程序提交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审批后,按规定将符合条件人员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五、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标准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申请享受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小微企业,应于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后的次月,先至工信部门办理小微企业申请审核手续。申请审核时应提交《东台市小微企业认定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有关企业所属行业、规模大小及从业人员的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企业,携招用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到单位所属镇区(街道)人社工作机构填写《东台市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东台市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见附件5)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见附件6),或通过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办理申报手续,以上材料均需要扫描上传。

4. 申请材料经所属镇区(街道)人社工作机构初审后,集中上报市人社部门审核。经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程序提交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审批后,按规定将符合条件人员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企业银行账户。

六、个体经营社会保险补贴

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无雇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并在本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标准按照企业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保补贴。

2.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正常经营满1年后的次月25日,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就业创业证》、本人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仅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到经营实体所属镇区(街道)人社工作机构填写《东台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7)或通过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办理申报手续,以上材料均需要扫描上传。

4.申请补贴材料经社区(村)人社基层平台初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定期整理汇总(录入信息)后报至上一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集中审核,镇区(街道)人社工作机构复核后,提交市人社部门进行审核,经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程序提交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审批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或银行卡。

七、创业失败社会保险补贴

2017年1月1日后,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创业人员,可申请创业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标准按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企业注销后1年内携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创业期间纳税凭证以及申请人有效的银行卡等材料,到创业注册所属镇区(街道)人社工作机构至填写《东台市创业失败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9)或通过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办理申报手续,以上材料均需要扫描上传。

3.申请材料经镇区(街道)人社工作机构初核后,集中上报市人社部门审核。经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程序提交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审批后,按规定将应享受的一次性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八、其他事项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与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灵活就业登记实行“一件事”办理,依托全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政策主动推送。

1.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为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具体补贴险种按实际参加并缴纳险种确定。

2.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进行拨付。当户籍和社会保险隶属关系不一致时,应到社会保险关系隶属地人社机构进行申报。补贴自申请当月起开始享受;申请之后如存在断缴情况,依政策规定补缴后方可发放社会保险补贴。

3.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采用一次申请,后续自动发放模式,每月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到账后,业务人员批量审核,系统自动核验符合资格的人员清单并核算社保补贴发放金额。

4.对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年龄审核统一以身份证为准,补贴核定精确到身份证日期所属月份。

5.社会保险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失业金、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支付的医保待遇等)不能同时享受。

6.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后一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后一年内”的起始日期以毕业证书记载日期为准。

7.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获得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即普通招生计划高等教育学历,不含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海外留学人员的学历学位通过教育部门统一认证后,可视同)2年之内,且当前处于失业状态人员。

8.灵活就业人员单险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可享受补贴,计入享受年限,享受期满后不再接受未享受险种的申请,同时补缴部分不予享受。

9.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与企业吸纳社保补贴年限累计合并计算,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与小微企业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年限累计合并计算。就业困难人员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与高校毕业生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年限不合并。

10.本人申请并被核定符合享受社保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享受期间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或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将终止此政策的享受。

11. 已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在此补贴申请范围内。

12.社会保险补贴实行自主申报,在领取补贴期间,申请人灵活就业情形发生变化的,须向镇区(街道)人社工作机构报备并提供灵活就业承诺书。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拟列入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的审核,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同时将申报的资料归集存档备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将组成联合核查小组,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将严格按规定追究责任。

13.对不符合补贴条件或非法恶意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同时按规定纳入相关信用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4.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原渠道列支,纳入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和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今后,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对2021年6月30日前正在享受的就业困难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按原办法执行至期满。原《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台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东人社发〔2020〕157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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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振星
  • 发表于:2021/9/13 15:51:30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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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桂
  • 发表于:2021/9/13 15: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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