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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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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7/18 10:43:26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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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和困境儿童等四大类特殊人群生活保障(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苏发〔2016〕49号)要求,全市城乡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620元提高到670元,同步调整低保月补差,最低月补差不低于每人每月380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48号)要求,全市城市特困供养维持每人每月1600元的标准不变;农村特困分散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1000元,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1250元。提标后,集中供养对象在提标净增供养金中每人每年提取500元作为失能(智)特困供养对象护理保险保费,分散供养对象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在各地分散供养统筹资金中安排,不得在按月发放的供养金中提取,具体保费使用按照今年托底救助民生综合保险招投标结果进行列支。

三、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根据我市2010年建立的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求,全市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800元提高到1900元。

四、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要求,社会散居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620元提高到2000元,机构养育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2400元提高到2700元;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病重残儿童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从每人每月1296元、972元、8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0元、1200元和1000元。

以上各项社会救助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城乡低保专项整治活动,认真做好提标后的低保补差测算调整工作,切实提高低保提标后困难群众的实际获得感。各县(市、区)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各项社会救助标准的调整和资金拨付工作,推动民生改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做到普惠于民、实惠于民、取信于民,努力把党和政府的温暖传递给每一个困难群众。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民政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5日

  
  • 梦月
  • 发表于:2020/7/18 14:22:01
  • 来自: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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