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南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证医疗保险基金良性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79号)关于“基金收不抵支可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调整医保政策”精神,结合基金运行情况,现就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一)起付线
在镇(街道)医疗机构的为200元/次;在一级医疗机构的为500元/次,在二级医疗机构或参保地三级县级医疗机构的为700元/次,在三级医疗机构的为1000元/次。由基层首诊向上级转诊的,仅需负担起付线的差额费用;由上级向基层转诊的,不再负担基层的起付线。转市外的为1200元/次。
(二)报销比例
在镇(街道)医疗机构的报销90%;在一级医疗机构的报销80%,在二级医疗机构或参保地三级县级医疗机构的报销70%,在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50%。
二、调整特殊医用材料支付标准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发生诊疗服务项目为甲、乙类的,所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个人先自付,200元(含)以内的,个人不先自付;200元-1万元(含),个人先自付30%;1-3万元(含),个人先自付40%;3万元以上,个人先自付5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年度累计纳入报销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个人先自付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