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11时40分,案外人包余忠(化名)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戴霞(化名)驾驶的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过勘察,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戴霞(化名)报险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对车辆定损为261870元,面对被保险人戴霞(化名)提出的赔偿要求,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戴霞(化名)按照保险流程,提供车辆实际修理的发票,以证明修理费用已经发生,但是戴霞(化名)却无法提供发票,因此事情便陷入僵局。
本来是一起简单的保险合同纠纷案,然而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承办法官感觉事发蹊跷,同时在第一次开庭的时候,原告本人并未到庭参与诉讼,这一情况让承办法官产生了怀疑。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双方纠纷核心问题集中在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保险损失,但是却无法提供4S店开具的正规修理发票,这样的情况非常符合保险合同纠纷中所涉及的“残值暴利”问题,结合过往案例,更加印证了承办法官的怀疑,因此要求原告到庭说明情况。
为了印证自己的判断,承办法官首先走访了4S店,了解4S店和一般修理厂之间对于车辆修理费用的价格差异。根据承办法官的分析,黄牛买断原告的破损奔驰车后,通过诉讼的方式,可以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将车辆损失直接支付给黄牛,而黄牛将不需要再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维修发票来证明车辆的实际维修情况,这样黄牛就获得了暴利。
在完全掌握保险残值暴利的运作方式后,承办法官向原告进行了法律释明。说明原告将自己受损车辆打包卖给黄牛的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在随后的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表示,自己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会通过正规的4S店对车辆进行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