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东台网首页 >> 分类信息首页 >> 便民生活 >> 办事指南 >> 东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东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于:东台在线 发布时间:2010/6/26
东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省、盐城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男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和女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农村居民,以及暂不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农村各类从业人员,可按照本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筹集保险费,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并可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对接。

第四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扩面征缴工作,具体业务由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承担,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组织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农保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农保经办机构的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经费预算。各镇要安排专项经费,保证农保业务工作开展。上述经费不得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 保险费缴纳



第七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到所在镇农保经办机构以货币形式缴纳,一般以年缴纳为主。

第八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

一纯农户缴费基数以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确定,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为缴费基数的10—15,市财政按缴费基数的1给予补贴,鼓励有经济能力的农民多投多得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和有条件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政和集体公共积累中给予缴费补助。

二暂不具备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镇各类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5(个人5,用人单位10)。用人单位缴费部分按国家规定税前列支。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当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养老保险费,可以享受当年度的参保补贴;在当年度应缴未缴或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当年度的参保补贴。

参保人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当期保险费的,应按同期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金额及利息确定补缴金额。

第十条 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对本办法实施后已按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充实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补缴基数按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确定,同时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

参保人员凡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可实行一次性缴费。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经批准中断缴费的,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三章 账户设置



第十二条 农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核发《缴费证》,建立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纯农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利息和村集体补助及利息。

二农村各类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利息及用人单位补助总额的30及利息。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包括:

市、镇财政补贴及利息、农村各类用人单位补助总额的70及利息。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利率根据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确定,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十六条 农保基金的超额增值部分设立风险调剂金,补充统筹账户。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有权向农保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的有关情况,经办机构要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章 保险金给付



第十八条 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每年按规定足额交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一次性补足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

三未享受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月领取标准:

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男满60周岁为120,女满55周岁为130)

基础养老金=统筹账户储存额÷120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由农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参保人员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条件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一次性结算给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因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条件的,可将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转入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中。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员在缴费期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依法继承并从统筹账户中支付丧葬费300元;参保人员领取阶段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依法继承并从统筹账户支付丧葬费500元。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从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年龄的次月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应到所在镇劳动保障所参加继续领取资格认证,参保人员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或指定收益人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镇劳动保障所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三条 建立高龄农民养老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补贴),目前按5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享受高龄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70周岁的本市农村户籍居民;

二未享受政府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发放的养老金、生活补贴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三直系亲属中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人员均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其中至少有一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符合以上条件的高龄居民,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村(居)如实填写《东台市农村高龄居民补贴确认表》并张榜公示,经镇核实后,报市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发放高龄补贴。享受农村老龄居民养老补贴人员的继续领取资格认证,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养老待遇水平应根据经济增长、物价指数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保险金及其运营增值部分和支付给参保人的养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本市统筹、预算管理、财政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农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时将保险金收支、积存以及运营等情况报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上级农保机构。市委农办、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保险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每年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农保经办机构要制订科学、合理的业务操作流程,并实行制度化、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要根据国家规定全部用于认购国家债券和银行定期存款,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农保经办机构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农保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将原个人账户缴费额折算抵冲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期的个人缴费额;不愿意过渡到本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养老金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电话:153-5820-8080 邮箱:2332626000#qq.com
地址:东台市海陵南路36-60号 邮编:224200
Copyright © 2004-2024 东台网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城市联盟
京ICP证B2-20190844号  京ICP备09021873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分类小帮手
本站客服帮助
""